内容 | ①省级示范工程中心作为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公共平台,独立参与省级科技计划的申报和项目实施。按照组建规划的要求,组织省级示范工程中心建设,对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给予相应支持。 ②对省级示范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推荐列入国家新产品和省级政策类支持计划,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在研发费用中扣除,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③积极推荐省级示范工程中心的创新人才和团队申报国家和省创新人才计划。支持省级示范工程中心的青年科研人员参与相关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省自然科学基金给予一定的资助。省级示范工程中心中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可以按照省自然科学职称序列要求,享受科研院所的相关待遇,直接向省自然科学研究序列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 ④支持省级示范工程中心参与863、973和科技支撑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后,对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的给予奖励。 ⑤支持省级示范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中心,获得国家工程中心组建资格的,继续执行原有政策,按照与国家经费1:1的比例,公益类的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企业类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支持省级示范工程中心以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承包等方式参加产业实体投资,鼓励以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方式进行融资,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跟进扶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⑥支持省级示范工程中心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工程中心以科技服务业为技术领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 ⑦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工程中心进口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化学试剂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办理地址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创业服务中心4楼东侧科技创新办公室,电话:0539-6012379 |
许可条件 | 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请基本条件: ﹡省级示范工程中心要具备法人实体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在研发经费方面具有连续投入的能力; ﹡具有入选国家百千万计划的高端人才及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团队; ﹡能够为主承担并完成过该领域国家或省重点科技攻关任务; ﹡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条件,主导或参与过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已建立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开放性高。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信息局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