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 |
办理地址 | 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名都国际二号楼一楼西首 办公电话:6016661 |
许可条件 | 1、年满20周岁的未婚女性和年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2、已婚姻登记的,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
申请资料 |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 利害关系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是基层组织的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申请出具有登记记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关、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申请出具无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没有在申请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以及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到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
办理部门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