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特殊工时备案 |
办理地址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大厅劳动关系科办公室 电话:8781110 |
许可条件 | (一)准予备案的条件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不予备案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
申请资料 | 1、申请书(包括企业性质特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及原因;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职工休息休假如何保证。) 2、如果企业未设工会,须召开职工大会,提交职工大会决议并附全体参会人员签名。 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
办理程序 | 企业提交需要的材料后,经审查,企业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予以备案,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同意盖章,一般备案有效期1年。 |
办理部门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
法律效力 |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 15872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