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办理地址 | 政务大厅人社局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891787 |
许可条件 | 1、工伤职工或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 2、工伤职工在每年双月的1-15日的工作日报名;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在每年的3月1日-3月20日的工作日和10月1日-10月20日的工作日报名 |
申请资料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临沂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二份; (2)申报单位填写《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人员花名册》一份; (3)被鉴定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4)被鉴定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被鉴定职工近期(一年内)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6)被鉴定职工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住院病历(或有效复印件)、诊断证明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其中,属于精神病科患者的,还应提交系统治疗五年以上病历及有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二位以上专家)出具的鉴定书;慢性病应提交系统治疗两年以上的病历。 (7)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临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2)被鉴定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被鉴定职工近期(一年内)一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及复印件或用人单位承认是工伤的信函及有关材料; (5)被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或有效复印件)、诊断证明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属职业病患者的,还应提交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属因工伤所致精神病科疾病的,还应提交具备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两位以上专家)出具的鉴定书。 (6)申请复查鉴定还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件。 (7)申请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鉴定的,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8)有关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持有关部门的委托函及相关材料由本人提出申请。 (9)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由市直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档案委托管理部门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科统一申报。 2、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
办理部门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效力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 《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临劳鉴发[2004]1号)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