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 |
办理地址 | 政务大厅人社局7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891787 |
许可条件 | 1、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职工可申请异地安置 2、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职工申请报销 |
申请资料 | (一)异地安置所需材料 1、 参保职工居住外地一年以上的填写《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 2、 参保职工本人选择居住地一至两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保单位盖章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 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因病需住院的,在住院后三日内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填写《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备案表》,经单位盖章后报社会经办机构备案。 (二)异地、转外住院所需材料 1、 参保职工出差、探亲发生急诊住院后,应在三日内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填写《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 参保职工因病情须转往上级医院诊治的,须有定点医院两名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开具的会诊证明及有关病历,并填写《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住院审批表》,报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三)异地、转外住院报销时所需材料 1、异地、转外所住医院为省内异地联网医院的,住院费用可在当地医院联网即时报销。 2、异地未联网医院,出院后将《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或《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住院审批表》、所住医院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交所住单位经办人员,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10号将资料送交社保处。 |
办理程序 | 符合异地安置、异地(转外)住院的参保人员到社保处职工医疗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 |
办理部门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 |
法律效力 | 《社会保险法》、《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05]5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号)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市外住院备案表 | 20992K |